事業組織設立,是許多人創業夢想的起點。
在你準備摩拳擦掌創業的同時,除了尋找創業資金來源、找尋合適的創業夥伴、調研市場及開發客戶,還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成立事業經營的主體。有了公司或行號這個事業主體後,你的事業才能正式展開,包括與上游供應商簽訂供貨合約、與客戶簽訂銷售契約、簽訂事業合作夥伴等,讓營運真正地步上軌道。
因此,創業者常見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應該要設立公司還是行號?」或是「公司與行號有什麼不同?」
公司與行號,在事業名稱專用性、出資者責任、法人人格、營業稅、所得稅及盈餘分配、組織轉換等,都有極大的差異。創業家在創業前,應考量事業營運涵蓋的地理範圍、營收規模、營運風險等因素,決定設立公司或行號。
以下就公司與行號之各項差異,做細部說明。
一、事業名稱專用性
如果創業主想設立的是小型商店,市場及客戶具有區域性,未來的規模也不會迅速擴張,因此不需要全國性的專用名稱,此時可以考量選擇設立行號。行號又分為獨資及合夥組織,獨資主的經營掌握權力比合夥組織強,但合夥組織的資源通常會比獨資組織來得多。
但如果創業主的事業企圖不侷限在區域性的生意,而是著眼全國甚至是跨國的生意,此時選擇公司組織較佳。由於公司的名稱全國不得重複,所以不必擔心今天在一個縣市做出名聲及品牌後,到其他縣市擴點又要換另一個事業名稱。
二、股東(出資者)責任
就股東(出資者)責任的角度,行號組織不管是獨資或合夥,出資者都是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負有限清償責任。因此,若從事的產業特性具有高度營運風險,或是事業規模較大時,創業主應審慎評估有無必要將其身家財產繫於一旦,承負無限清償責任的風險。
三、法人人格
行號及公司另一項差異,就是有無法人格。依民法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行號非法人組織,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故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共有。公司為營利法人,擁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並獨立為法律行為,故公司財產屬於公司本身單獨擁有,與股東財產分離。
四、營業稅
行號若每月營業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內者,為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率1%。公司組織及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的行號,依規定需使用統一發票,原則上適用營業稅率5%。故當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時,公司或行號在營業稅層面,原則上沒有差異。
五、所得稅及盈餘分配
公司每年度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率為20%。行號組織自107年起的所得額,直接歸併到資本主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綜所稅率最高至40%,從所得稅整理規劃的角度,若事業成長到一定規模時,企業主以行號經營所負擔的整體稅負可能會較高。
六、組織轉換
因為行號組織與公司組織適用的法令不同,前者是商業登記法,後者是公司法。若行號成長到一定程度時,期望轉換成公司組織,在法令上是不允許的。但有限公司可以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互相轉換。
行號與公司之差異比較表
最後,我們總結行號與公司組織的主要差異,如下表:
行號 | 公司 | |
法源依據 | 商業登記法 | 公司法 |
事業名稱專用性 | 同縣市內不得重複 | 全國不得重複 |
股東(出資者)責任 | 負責人及合夥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股東就其出資額或股份負有限清償責任 |
法人人格 | 無法人人格 | 有法人人格 |
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1% 非小規模營業人:5% |
5% |
所得稅及盈餘分配 | 行號所得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減應納稅額半數併入資本主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業人除外) | 20%(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組織轉換 | 行號不得變更為公司;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 有限公司得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但得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互相轉換 |
圖片出處:Oscar Rethwill
更新日期:107/10/10
5 comments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