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財稅要聞:

  • 產創投抵 改交貨年度認定
  • 生醫租稅優惠 留意申請期限
  • 未分配盈餘投抵 管制三年
  • 申設高風險新創 三條件
  • 企業利息支出列報 設限
  • 小商家進項憑證 可扣抵
  • 分期付款銷貨 按期開發票
  • 公司行使歸入權 兩個注意
  • 台商借名代持股 三個風險
  • 父母贈子女股票 免證交稅
  • 遺產孳息 列繼承人所得課稅
  • 企業買境外基金獲利 要稅

產創投抵 改交貨年度認定

《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適用投抵年度的認定,會影響減稅利益實現年度及減稅金額大小,過去是以付款年度或統一發票年度為準,不過自111年度起,已改以「交貨年度」為準,提醒企業留意…(摘自:經濟日報

生醫租稅優惠 留意申請期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法人、個人股東租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生技醫藥公司須向經濟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記得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影響股東權益…(摘自:經濟日報

未分配盈餘投抵 管制三年

未分配盈餘用於軟硬體設備等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享租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適用這項優惠,會針對實質投資項目管制三年,若管制期間將投資項目轉售或變更用途,將會被要求加計利息補稅…(摘自:經濟日報

申設高風險新創 三條件

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如果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於新創事業公司,且滿足三條件,就能申請為高風險新創公司,交易時仍可免納入計稅…(摘自:經濟日報

企業利息支出列報 設限

北區國稅局昨(10)日表示,企業支付的利息,未必全數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依照規定,營利事業除了要揭露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重及相關資訊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時,超過的利息支出不能列費用或損失…(摘自:經濟日報

小商家進項憑證 可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營業稅額的憑證時,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時,可以再下一期繼續扣減…(摘自:經濟日報

分期付款銷貨 按期開發票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在貨物已交付的情形下,應依約定在各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因買方未支付各期價款而不開立發票…(摘自:經濟日報

公司行使歸入權 兩個注意

台北國稅局昨(4)日表示,公司或股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行使歸入權,要留意兩要點,分別為一、應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其收入列入申報;二、收入歸屬年度的認定,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摘自:經濟日報

台商借名代持股 三個風險

台商常以投資便利性,或顧慮交易關聯性易衍生稅務查核風險,將股權直接登記在大股東名下,但使用借名代持股權的台商,未來將面臨三大風險,包含稅務申報責任、CRS金融機構資訊交換與實質受益人審查、資產保全困難且不利傳承…(摘自:經濟日報

父母贈子女股票 免證交稅

台北國稅局昨(6)日表示,私人間買賣股票時,應由買受人在買賣交割的當日,按成交價格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但如果是父母贈與子女股票,因符合「因贈與而取得」的規定, 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摘自:經濟日報

遺產孳息 列繼承人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昨(4)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的遺產所生的孳息,例如:股利或存款利息等,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要計入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的所得,課徵繼承人當年的綜合所得稅…(摘自:經濟日報

企業買境外基金獲利 要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時,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Mick Baker)roo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