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新制上路(七):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智財權收益抵稅、智財權入股及員工股票獎酬緩課稅

2016 新制上路(七):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智財權收益抵稅、智財權入股及員工股票獎酬緩課稅

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於104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2. 智財權收益抵稅
  3. 智財權入股緩課
  4. 股份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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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六):小額給付免扣繳擴及至營利事業

2016 新制上路(六):小額給付免扣繳擴及至營利事業

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維持一致性,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2016 新制上路(五):藝術品拍賣所得稅調降

2016 新制上路(五):藝術品拍賣所得稅調降

藝術品不但是許多人美化居家空間、豐富生活的元素,更被視為投資工具之一。拍賣會上動輒以上億天價買賣收藏品的新聞,屢見不鮮。

由於個人拍賣藝術品、個人以直銷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均屬非經常性交易,同時一時貿易盈餘係按純益率6%計算所得,以及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文物或藝術品,其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改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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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然而,許多民眾對於兌獎及領獎的方式可能仍不清楚。對營利事業而言,無實體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以及如何入帳,也有諸多疑問。

本文整理了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對個人及營利事業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期望讀者對新制上路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有全盤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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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徵證所稅,不等同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停徵證所稅,不等同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自從刊出了「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這篇文章後,陸續接到一些朋友的詢問,也發現許多朋友對於所謂的停徵證所稅有所誤解。

其中最大的誤解與疑問就是:

 「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是否就代表自2016年起,個人出售股票免稅?」

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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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立法院在2015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由《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刪除《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所稅的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2016 新制上路(二):健保保費調降

2016 新制上路(二):健保保費調降

由於一代健保並未將經常性薪資以外的所得納入保費費基,二代健保實施後,一般民眾(保險對象)及雇主(投保單位)除了負擔原有的保費外,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一般民眾或雇主須另計收補充保費。簡言之:

二代健保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自2016年1月1日起,二代健保保費計費公式有四項重大的改變:

2016 新制上路(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16 新制上路(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16年,許多財稅、民生、投資、勞動法令新制上路。其中一項對營利事業或市井小民皆有重大影響的,便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過去舊制下,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土地部分,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幅課徵土地增值稅。然而土地現值與實價交易獲利存在相當差距,此外房地未合併課稅,也造成所有權人可能透過提高土地售價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

故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房屋、土地均需按實價計算交易所課徵所得稅。同時,輔以停徵不動產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