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財稅要聞:

  • 國稅局:保留盈餘彌補虧損 須滿足兩要件
  • 國稅局:企業投資收益 依類別認列
  • 未上市股所得課稅 三樣態
  • 網路交易開發票 三樣態
  • 特定營業人須用電子發票
  • 發貨國外庫存 可減除銷售額
  • 買境外電商勞務 報稅四型態
  • 房屋15日前變更使用 當月即可適用新稅率
  • 反避稅 英屬維京群島修公司法
  • 漏報營業稅 將遭補帶罰
  • 開立不實發票 將負刑責
  • 投保涉避稅 八樣態被盯上

國稅局:保留盈餘彌補虧損 須滿足兩要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保留年度盈餘未分配將產生5%所得稅,不過未來可使用多種方式抵減,但要留意,若企業想將該盈餘彌補往年度虧損,須滿足兩要件,包含一、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編製財務報告的規定,針對待彌補虧損數額進行處理;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才享有抵減資格…(摘自:經濟日報

國稅局:企業投資收益 依類別認列

營利事業獲得投資收益該如何認列?南區國稅局表示,可從資金來源以及所得類別區分。如果屬於投資境內基金,且屬於資本利得時,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須計課最低稅負;基金配息部分則是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不過,如果投資的屬於境外基金,無論是買賣價差還是配息,都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摘自:經濟日報

未上市股所得課稅 三樣態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最低稅負計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納稅人無法提供成交價格或取得成本,有三種推計方式;不過若國稅局查到實際所得較高,則會以查得資料為準…(摘自:經濟日報

網路交易開發票 三樣態

高雄國稅局昨(31)日提醒,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時,要留意買賣、代購或代收代付等交易型態,有不同開立發票的方式,呼籲營業人釐清自己的營業行為,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摘自:經濟日報

特定營業人須用電子發票

國門正式解封,喜迎國際觀光客,中區國稅局提醒,受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的特定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的期限將在今年12月31日屆滿,營業人若未使用電子發票,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特定營業人資格…(摘自:經濟日報

發貨國外庫存 可減除銷售額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時快速到貨。南區國稅局表示,放置國外倉庫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須檢附兩文件,分別為合格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以及存貨盤點資料,否則,貨物將在出口時視為營業收入…(摘自:經濟日報

買境外電商勞務 報稅四型態

北區國稅局昨(3)日表示,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要由營業人負責繳納營業稅,並列出四種類型買方,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人和報繳方式,分別為境內自然人、專營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和機關團體,報繳方式皆有不同,提醒營業人留意…(摘自:經濟日報

房屋15日前變更使用 當月即可適用新稅率

房屋稅計算方式為按月課徵,地稅局提醒,民眾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時間點,會影響當月房屋稅,若在當月15日前變更,才來得及當月適用;若在當月16日後才變更,則要到下個月才會適用變更後稅率…(摘自:經濟日報

反避稅 英屬維京群島修公司法

全球反避稅上路,境外公司已不再是免稅天堂,也開始要求經濟實質營運證明,BVI公司法修正草案的四項修正內容包括,全面落實財報提交規範、公司遭除名立即解散、簡化已解散公司恢復程序、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摘自:經濟日報

漏報營業稅 將遭補帶罰

銷售貨物、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均要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提醒,有少數營業人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的銀行帳戶收受貨款,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事實,而漏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官員表示,漏報稅若遭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補繳所漏稅額外,將依法裁處罰鍰…(摘自:經濟日報

開立不實發票 將負刑責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摘自:經濟日報

投保涉避稅 八樣態被盯上

長輩去世,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留意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財政部提醒,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八樣態,若投保動機涉及避稅,可能將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Jon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