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民國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2023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2023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申辦新制稅籍應登記事項,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下載申請書紙本申請或直接線上申請。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2023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登記情形
新制規定 登記類別 |
2022/12/31以前 已辦妥稅籍登記 |
2023/1/1起 新申請稅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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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3/1/1仍有從事網路銷售 |
2023/1/1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稅籍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 |
稅籍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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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稅籍登記 |
商工 登記 |
應於2023年4月30日以前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
自變更之日(有網路銷售事實)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自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辦網路銷售登記事項 |
自變更之日(有網路銷售事實)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免辦 商工 登記 |
應於申請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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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稅籍登記 |
無新制適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