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FAQ_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前一篇文章《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法令規定》,與讀者探討了營利事業暫繳申報的方式、如何申報及免辦暫繳之資格條件等議題。然而,在暫繳申報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本文將與讀者就暫繳申報常見的問題及應注意事項,做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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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法令規定(含暫繳申報相關書表及軟體下載)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營所稅暫繳制度,除了減輕營利事業一次支付大額稅款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使國庫能即時取得收入,便利國庫資金之調度。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我的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是否需辦理暫繳申報?暫繳有那些申報方式?如何申報?免辦暫繳之資格條件又是什麼?本文將與讀者就上述議題,做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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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三種主要申報方式:擴大書審申報、查帳申報、稅務簽證申報(稅簽)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為12萬,即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原為17%,107年全民稅改後調高為20%。為了避免獲利不高的公司受衝擊,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

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同的申報方式對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被稅局調帳的機率、盈虧互抵的權利等,都有差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要有以下三種申報方式: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查帳申報及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2018 新制上路(四):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新制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亦稱「全民稅改方案」)對營利事業相關的課稅規定有些調整,主要以下幾項:

  1.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2. 營所稅稅率調高。
  3.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調降(10%→5%)。
  4.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營所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份開始,為避免公司行號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國稅局整理以往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值得營利事業留意以避免錯誤。

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附下載連結及釋例)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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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依民國105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82830號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66條之9規定,有關營利事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自105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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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核釋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

營所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FAQ_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前一篇文章《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法令規定》,與讀者探討了營利事業暫繳申報的方式、如何申報及免辦暫繳之資格條件等議題。然而,在暫繳申報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本文將與讀者就暫繳申報常見的問題及應注意事項,做一一解答。

稅務案例評析/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車及私車公用之費用認列

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之費用認列

案例簡述:

甲君為A公司業務員,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一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便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