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五個問題

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彙整以往民眾經常詢問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問題,供讀者參考。

1. 夫妻是否需合併申報?
2. 子女或兄弟姐妹,已年滿20歲未在學、未就業,可否申報其免稅額?
3. 可否列報受扶養親屬保險費?
4. 購屋借款利息如何計算?
5. 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可否扣除?

一、夫妻是否需合併申報?

夫妻所得以合併申報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得分開申報:

  1. 夫妻於104年度結婚、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
  2. 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5,000元,而由子女申報扶養者。例如,夫因無所得由女兒申報扶養,妻有所得應自行申報,若採用標準扣除額,則適用單身者90,000元。
  3.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單獨申報。
  4. 符合一定條件之分居夫妻諸如家暴取得通常保護令者:(詳附檔)得各自獨立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已年滿20歲未在學、未就業,可否申報其免稅額?

原則上不得申報免稅額,但該子女或兄弟姐妹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屬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則可列報扶養免稅額。

三、可否列報受扶養親屬保險費?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
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只能申報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另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可全數申報。

四、購屋借款利息如何計算?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列舉扣除30萬元,且以一戶為限,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另外,同一期間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不得重複列舉扣除。

五、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可否扣除?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其他扶養親屬之學費都不得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圖片出處:Adolfo Chavez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