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夫妻、離婚夫妻,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5月報稅季將至,家家戶戶均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由於綜所稅申報以家戶為單位,家戶成員所得合併申報(例外:符合規定之分居夫妻)。許多人可能因為新婚或婚姻關係的改變,造成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的改變,而不知該如何正確申報綜所稅。本篇文章,將與讀者分享夫妻、分居夫妻、離婚夫妻,今年(105年)五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夫妻之綜所稅申報方式

原先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要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因此在沒有增加所得下,被迫採用較高的稅率,形同是懲罰婚姻,所以大法官會議也在第696號釋憲中認定違憲。自去年起新法上路後,除了薪資所得外,包含租金、獎金、股利、利息、執行業務等其他所得亦可分開計稅。但夫妻課稅仍以家戶為單位。

若雙方於104年結婚,即104年存在部分婚姻關係及部分單身關係,雙方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即使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亦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但若雙方於105年結婚,由於104年度不存在婚姻關係,雙方仍應「分開申報」。

除新婚或分居夫妻之外,原則上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但可分開計稅。目前夫妻所得計稅分式有三種:

  1. 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2. 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3. 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一般而言,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並以高所得者為納稅義務人最能達到節稅效果。

分居夫妻之綜所稅申報方式

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則可分開各自申報綜所稅。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離婚夫妻之綜所稅申報方式

由於105年5月係申報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若雙方於104年離婚(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及兩願離婚制度均採「登記」制,認定標準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為準,但裁判離婚者,以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時即為婚姻關係消滅之生效日期),即104年存在部分婚姻關係及部分離婚關係,雙方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但若雙方於105年離婚,由於104年度仍完整存在婚姻關係,雙方仍應「合併申報」。

然而常見現象是,雙方於105年離婚,已不具備婚姻關係,於5月申報時,多不願意與離婚對象合併申報,而希望選擇分開申報,並期望瞭解未依規定申報之風險。

若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將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

最後,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離婚夫妻雙方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離婚夫妻雙方處理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民國104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34420號令
  • 民國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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