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譽會計師事務所:地震災害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2月6日大地震造成許多人傷亡,也造成許多民眾及營利事業的財產損失。惠譽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受災戶在忙於善後整頓家園時,也別忘了自己的權益,於期限內申請相關稅捐減免。在此整理了申請稅捐減免應注意事項及與地震受災戶較為密切之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供大家參考。

申請稅捐減免應注意事項

首先,災害發生後,應秉持「先拍照後清理」的原則,保存相關證據!

其次,應注意申請稅捐減免的申請期限。原則上,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以減免各項租稅減免。

地震災害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

一、所得稅: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核,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

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

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地方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地震災害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彙總表

稅目 申請事項 申請(報)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發生後申請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貨物稅 其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已繳納稅項之退還 災害發生後申請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貨物稅 因災害申請繳納期限之展延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其已繳納菸酒稅之菸酒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稅之退還或銷案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因災害申請繳納期限之展延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稅 房屋毀損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受轄地方稅稽徵機關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9月22日) 受轄地方稅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圖片出處:Direct Rel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