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4年5月20日總統令,公司法增訂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此外,原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數,但因應員工分紅已費用化,員工非為盈餘分派之對象,故刪除此條文。修正後,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由於公司法第235-1條為新增訂,公司現行章程勢必不符合修正後的公司法。因此,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的規定,公司至遲需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公司法第235-1條修正內容簡述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獲利狀況」,指的是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定額」,指的是固定數額(一定數額),不可以區間或上下限的方式訂定。
「比率」的訂定方式,則可以選擇固定數(例如:2%)、一定區間(例如:2%~10%)或下限(例如:2%以上、不低於2%)三種方式之一。
「分派員工酬勞」的形式,則可以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有限公司在性質上無從準用,故有限公司發放員工酬勞時,僅可發放現金。
若員工酬勞分派比率,選擇以一定區間或下限之方式記載於公司章程,則實際分派員工酬勞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決定當年度員工酬勞確切發放的比率。
公司章程之訂定
由於章程必須修訂,以符合新法規定。章程參考範例如下: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公司章程之修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依公司法172條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完成修訂。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未於期限內修訂章程之風險
由於修訂章程,公司內部必須花費額外的時間、程序及費用。因此,實務上,不少企業主也同時期望瞭解未修訂章程的風險及罰則。
公司未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目前暫無具體罰則。但若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員工之損失,是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則員工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此外,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故未修正章程所影響的利害關係人,除了員工之外,還包含公司股東。因此,建議企業依法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之修正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235條、第235-1條
- 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5、240 條條文;並增訂第235-1條條文)
- 104年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
- 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
圖片出處:smlp.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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