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修正,企業須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之修訂!

公司法修正,企業須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之修訂!

依據104年5月20日總統令,公司法增訂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此外,原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數,但因應員工分紅已費用化,員工非為盈餘分派之對象,故刪除此條文。修正後,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由於公司法第235-1條為新增訂,公司現行章程勢必不符合修正後的公司法。因此,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的規定,公司至遲需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