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2015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由《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刪除《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所稅的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新舊制比較如下:
2013年至2015年間之出售交易 | 2016年以後之出售交易 | |
非居住者之個人 | 實際交易所得課徵15% | 免徵 |
居住者之個人 | 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免徵;但以下證券之實際交易所得課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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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 |
國內營利事業或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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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
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 免徵 | 免徵 |
值得注意的是,此項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故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必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圖片出處:Sam val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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