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3/13-3/17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 檢舉漏稅 要有人事時地物
  • 企業放貸未收息 仍要稅
  • 所得扣除額查詢 範圍擴大
  • 外商參展退稅憑證 新增公用事業電子發票
  • 防洗錢 攜金鑽出國限額管制
  • 遺贈稅 最高稅率確定上調
  • 財政部要取消滯納金利息
  • 鉅額壽險死亡給付 將列遺產總額課稅
  • 公司收房客違約金 要報營業稅
  • 健保卡查調所得資料 行了

稅務案例評析/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案例簡述

【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國稅局認定【甲君】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為避稅行為,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應補稅額並予以處罰。

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根據民國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2017 新制上路(二):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及摸彩等(附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基本工資調高(20,008元 → 21,009元)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發佈,在2017年(民國106年)給付之薪資,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均可能與前一年度(105年)有所不同,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訂定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財政部表示,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附下載連結及釋例)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1/14-1/22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 六大稅改案 今年優先推行
  • 股利稅改 3大方向出爐
  • 公司法翻修 引爆大爭議
  • 網購沒開發票 財部查稅來這招
  • 稅改報告出爐…綜所稅降至40% 營所稅增為20%
  • 稅務專欄-談納稅者權益保護法
  • 五位稅務新首長…都是「她」
  • 海外攬才 年薪200萬減稅
  • 海關查價奏效 高價低報少了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