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例評析/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處罰!

案例說明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2,800餘萬元充作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698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698餘萬元。

另外,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則因屬同一事實,經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08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100餘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2017 新制上路(六):台波租稅協定

東歐各國以「歐洲工廠」為階段性發展策略,其中波蘭對台商而言,也是產品銷往歐盟的重要中繼站。華碩、宏碁等電子大廠於當地組裝製造電子產品,再將生產成品轉銷歐盟各國,或在當地從事維修服務,享受低廉租稅、關稅優惠。台灣與波蘭「避免所得稅雙重課及防杜逃協定」(以下簡稱台波租稅協定)為我國第32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適用後台灣在歐洲租稅協定網路擴大,將更有利於台商在歐盟的布局。

2017 新制上路(五):台加租稅協定

民國106年1月1日適用的台灣與加拿大「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以下簡稱台加租稅協定),是我國第31個生效的全面性租稅協定,同時為在北美洲第一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對於我國科技業、金融服務業(如兆豐銀行、長榮航空、華航、華碩、宏碁等)在加國經商者,可避免雙重課稅問題。

財政部訂定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48萬元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

2017 新制上路(三):106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債券ETF證券交易稅10年

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政府考量利率仍於低檔徘徊,對債券及相關金融商品課交易稅,將不利於其整體發展。故延長公司債、金融債券暫停徵證交稅的期限;另外,為幫助上市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發展,新增暫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櫃指數股票型基金的證券交易稅措施,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基金,並不適用。

稅務案例評析/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案例簡述

【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國稅局認定【甲君】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為避稅行為,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應補稅額並予以處罰。

2017 新制上路(二):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及摸彩等(附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基本工資調高(20,008元 → 21,009元)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發佈,在2017年(民國106年)給付之薪資,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均可能與前一年度(105年)有所不同,應特別留意!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