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跨境電商課徵營所稅新制)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1月2日公告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財政部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建構周延之反避稅制度,105年7月27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預計於近日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稅務案例評析/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之課稅風險

案例簡述

某營造公司【股東A】,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雙方並以大約5,100萬元資金交易,經查核後發現其中約4,800萬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股東B】帳戶,故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交易價款顯著不相當。

稅務案例評析/不動產三角移轉,假買賣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案例簡述

某【父】出售一筆房地產予【第三人】,經過三年後【第三人】欲轉讓,而【父】之【子】有意買回,是否涉及贈與稅?

兩次移轉在外觀上看來的確具有買賣的形式,但也存在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的空間。被認定為贈與時,除補稅外還會遭處高額罰鍰,最嚴重甚至要負刑事責任,此時就必須看看國稅局會採何種原則來判斷這類交易?

2017 新制上路(八):洗錢防制法新法上路!

「洗錢防制法」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上路,政府希望能讓國內的洗錢防制措施接軌國際,除了金融業以外,也讓非金融業從業人員負起通報、詳細了解客戶實質交易性質的責任;另外,未來民眾於國內外的存、提、轉、匯交易,都要準備花費更多時間配合程序。

2017 新制上路(七):遺產及贈與稅改採三級累進稅率,最高稅率20%

政府為了籌措「長照2.0」的財源,修法提高遺贈稅稅率,將原本採單一稅率(10%)計算稅額的方式,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當年度有高遺產或贈與淨額者,在遺贈稅新制下,最高可能適用20%稅率來課稅。

而遺贈稅新制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上路,除了高資產人士需要調整稅務規劃以外,106年內若於5月12日前後皆有贈與者,還須注意計算稅額時會有「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營所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份開始,為避免公司行號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國稅局整理以往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值得營利事業留意以避免錯誤。

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附增訂及修正條文)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三讀通過建立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文附上條文修正案之重點,及增訂及修正條文,供讀者參閱。

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規範),並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公告發佈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並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之內容共7點,如下:

  1. 本規範訂定依據。
  2.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3.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4. 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5.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6.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7.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