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2,800餘萬元充作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698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698餘萬元。
另外,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則因屬同一事實,經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08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100餘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