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48萬元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

2017 新制上路(三):106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債券ETF證券交易稅10年

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政府考量利率仍於低檔徘徊,對債券及相關金融商品課交易稅,將不利於其整體發展。故延長公司債、金融債券暫停徵證交稅的期限;另外,為幫助上市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發展,新增暫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櫃指數股票型基金的證券交易稅措施,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基金,並不適用。

2017 新制上路(二):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及摸彩等(附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基本工資調高(20,008元 → 21,009元)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發佈,在2017年(民國106年)給付之薪資,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均可能與前一年度(105年)有所不同,應特別留意!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財政部表示,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該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條文計7條,內容說明如下:

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應課贈與稅?

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應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率擬調漲,許多民眾開始注意自身資產配置及傳承,並對於聽說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似乎要課徵贈與稅的規定,感到困惑。本文將讀者分析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到底在稅法上是個「買賣交易」還是「贈與」?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

跨境電子商務(跨境電商)為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方式送達商品或服務、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網路賣家進行跨境網路交易進口時,由於涉及不同關境、海關代徵營業稅或購買國外勞務,應特別注意依關務處理作業、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及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報繳。詳述如下: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出口)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出口)

跨境電子商務(跨境電商)為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方式送達商品或服務、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網路賣家進行跨境網路交易出口時,由於涉及不同關境及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應特別注意關務處理作業、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銷售額換算及證明文件之完備。詳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