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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三種主要申報方式:擴大書審申報、查帳申報、稅務簽證申報(稅簽)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為12萬,即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原為17%,107年全民稅改後調高為20%。為了避免獲利不高的公司受衝擊,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

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同的申報方式對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被稅局調帳的機率、盈虧互抵的權利等,都有差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要有以下三種申報方式: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查帳申報及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淺談新創企業的帳務處理:自行記帳 vs. 委外記帳?內外帳 vs. 一套帳?

公司設立後,企業主立即要面對的就是公司的會計帳務及稅務申報如何處理,以及公司該自行記帳還是委外記帳?台灣中小企業常有所謂的內外帳,指的又是什麼?本篇文章就來回答新創企業初期對於公司帳務的諸多疑問。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相關規定

公司資金能否貸與他人?相關稅務規定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

一、核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個人)自中華民國境外、香港及澳門將資金匯回境內(以下簡稱匯回海外資金),其資金性質、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次搞懂公司法第22條之1: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為配合我國洗錢防制政策及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我國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新增第22條之1,並於107年11月1日正式上路,參考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第24項建議,要求政府掌握公司法人之實質受益人,賦予本國公司(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的義務。

2018 新制上路(四):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新制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亦稱「全民稅改方案」)對營利事業相關的課稅規定有些調整,主要以下幾項:

  1.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2. 營所稅稅率調高。
  3.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調降(10%→5%)。
  4.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2018 新制上路(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亦稱「全民稅改方案」)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修法重點有「調高標準扣除額等4大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之最高稅率級距為40%」、「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廢除兩稅合一稅額設算扣抵制度)」、「調高營所稅稅率」等。稅改方案中最受矚目的即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除內資股東之外,外資股東和機關團體領取股利也有新的課稅規定。

2018 新制上路(二):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摸彩及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等(附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2018年(民國107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21,009元→22,000元),將使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與106年度不同。另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即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亦有調整,宜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