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依民國105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82830號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66條之9規定,有關營利事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自105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

(一)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三)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沖抵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股利分配日應依沖抵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合計數,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圖片出處:Simon Cunning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