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國108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22,000元→23,100元),將使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與107年度不同,宜多加留意。
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此外,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
以下整理出公司行號於2019年(民國108年)給付員工薪資、年終獎金及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等扣繳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