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規範),並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公告發佈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並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之內容共7點,如下:

  1. 本規範訂定依據。
  2.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3.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4. 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5.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6.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7.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全文如下。

財政部訂定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48萬元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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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跨境電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附增訂及修正條文)

立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105年12月28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註:依行政院民國106年1月25日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06年5月1日施行),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目的為順應國際趨勢並使我國政府得以掌握稅源,同時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營業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財政部後續將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以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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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然而,許多民眾對於兌獎及領獎的方式可能仍不清楚。對營利事業而言,無實體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以及如何入帳,也有諸多疑問。

本文整理了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對個人及營利事業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期望讀者對新制上路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有全盤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