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公告發佈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並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之內容共7點,如下:
- 本規範訂定依據。
-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 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