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

根據財政部說明,近年國際間針對跨境銷售勞務議題修改加值稅規定之國家,如瑞士、挪威、日本、紐西蘭及澳洲等,多對須辦理稅籍登記之外國業者訂有登記門檻,且與國內業者相同。又該部前於105年7月至8月間召開6場「跨境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座談會,多數與會者認為應參考國際作法,及考量與國內電商業者間之衡平。為期境內、外電商業者租稅公平,財政部爰採行境內、外電商業者之登記門檻一致方式,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48萬元。

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因此,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累積達上開登記門檻者,應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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