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稅務面面觀(一):營業登記、房屋稅、地價稅

網路拍賣(網拍)顧名思義指的是在網路上的拍賣行為。拍賣網站不僅藉由多人上線競價的方式共同決定商品的價格,更可以透過簡單有趣的拍賣過程,幫助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由於網拍的進入門檻較低,許多人選擇正職專門從事網拍或工作之餘兼職從事網拍。然而,多數人往往輕忽了從事網拍所衍生的稅務問題,如營業(稅籍)登記、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統一發票之開立與寄發等。因此,本系列將與讀者分享個人從事網拍的各項稅務大小事。

公司登記 vs. 商業登記 vs. 營業登記

多數人常將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混為一談。事實上,三者完全不同,以下先與讀者探討三種登記的定義。

公司登記:

依公司法第1 條及第6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故,公司登記係屬中央主管機關職權,並依資本額多寡,由經濟部委辦北、高直轄市政府辦理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之公司登記,但縣市政府並無辦理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的本質係辦理公司法人之戶籍登記(如同自然人辦理戶籍登記)。

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8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

故,商業登記係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辦理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允屬地方政府之職權。

營業登記:

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故,營業登記係向國稅局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法。

網拍之營業(稅籍)登記議題

依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6條,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綜合以上規定,可得知: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經營者,不論所銷售者為新品或二手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登記。

由以上說明可得知,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不必然需要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個人經營者,即使未成立公司或行號,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登記。

出售自用二手用品之課稅議題

依上述說明,是否個人出售二手用品均會涉及營業登記及稅務問題?

事實上,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營業稅課徵的範圍。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又依民國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

故簡言之,若非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出售自用二手用品均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營業稅起徵點

然而,許多人會質疑,個人從事網拍或其他營利行為,初期規模尚小,是否就應立即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民國94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號:

有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當網拍規模尚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即暫免徵營業稅。目前平均每月銷售額營業稅起徵點:

  • 銷售貨物:8萬元
  • 銷售勞務:4萬元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亦得免申請商業登記。

網拍之房屋稅/地價稅議題

網拍業績蒸蒸日上,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決定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時,許多網拍賣家往往會擔心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的營業處所時,房屋稅、地價稅也都會跟著調漲。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使用或作自住使用為要件;又根據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故若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改課面積之認定,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房屋稅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最少改課1/6之規定。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1 條及第6條
  • 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8條
  • 營業稅法第28條
  • 營業稅法第1條
  • 營業稅法第6條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 民國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
  • 民國94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號
  • 民國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圖片出處:Cheon Fong L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