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份開始,為避免公司行號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國稅局整理以往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值得營利事業留意以避免錯誤。
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二)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轉列用品盤存。
三、營業費用:
(一)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應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應由營利事業提示佣金收受者等確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新臺幣250萬元,仍按實際購入成本列報折舊費用,致折舊費用超限。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處分利益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五、其他: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二)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特別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
(三)未符合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獎勵免稅所得,仍申報屬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
(四)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