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之費用認列

案例簡述:

甲君為A公司業務員,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一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便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案例短評: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若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不應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營業費用,應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費用,方可認列。

此外,另一種常見情況是員工使用其自有車輛供公務使用(私車公用),並由公司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等費用,是否合法?公司之補貼費用是否為員工之薪資?

依民國75年0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故私車公用而公司對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用的補貼,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應注意,由於資產並不屬於公司,故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不得認列為公司費用。

圖片出處:Sami Haid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