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亦稱「全民稅改方案」)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修法重點有「調高標準扣除額等4大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之最高稅率級距為40%」、「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廢除兩稅合一稅額設算扣抵制度)」、「調高營所稅稅率」等。稅改方案中最受矚目的即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除內資股東之外,外資股東和機關團體領取股利也有新的課稅規定。

簡言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包含:

  1. 我國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與「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二擇一)。
  2. 調高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20%→21%)。
  3. 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

接下來將逐一介紹。

個人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從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課稅規定有重大變革,除了廢除「兩稅合一之稅額設算扣抵制」,同時我國個人居住者於107年獲配股利,在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從「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擇一擇優適用。以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為例,在108年5月報稅時就將採用新制。

也就是說,從前股利憑單上的「稅額扣抵比率」與「可扣抵稅額」等名詞將走入歷史。還有,以往投資客在尋找標的時,也許會將「高稅額扣抵比率」納入選股條件之一,希望降低獲配股利時的稅負,在新制上路後就不必再顧慮這件事。

而「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與「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之規定及計算方式如下: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課稅

規定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申報

方式

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綜所稅相關規定分級課稅及報繳。 1. 股利所得以28%單一稅率計稅。
2. 其他各類所得合計後,按綜所稅相關規定分級課稅。
3. 以前兩者所算出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稅率 適用5%、12%、20%、30%或40%之稅率級距。 28%
可抵減稅額 股利之8.5%,且每戶最高8萬(換算後,全年股利所得約在94萬以下者,不受每戶限額影響)。

投資客們更關心的或許是該如何選擇有利的方案,我們以下表整理出簡化版的判斷原則供參考,但要準確選擇有利方案建議還是依照實際情況試算:

  建議方案 說明
綜所稅適用稅率級距≦20%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原適用稅率級距已低於28%,再納入8.5%可抵減稅額後,實質稅率將更低。
綜所稅適用稅率級距為30% 依兩方案實際試算後才能準確選出有利方案 依個案的所得狀況有所不同,難以簡化原則判斷。
綜所稅適用稅率級距為40%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若選擇合併計稅,即便加入可抵減稅額,其實質稅率仍可能超過28%,故應採分開計稅。

以目前來說,經歷過年中的除權息旺季,不少人應該已經知道可獲配的股利,若今年所得狀況又變動不大,就可以拿這些資訊概算並選出合適的方案。或者,報稅時國稅局也會提供試算軟體便利民眾申報,屆時可多加利用。

外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為了縮小外資與內資股東的稅負差距,以減少內資為了規避稅負轉換為「假外資」的誘因。首先,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1%,應以21%扣繳率扣繳稅款。

接著,原本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實際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108年1月1日起也有所改變,請見下表:

獲配股利或盈餘時點 抵繳稅額
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半數抵繳
108年1月1日起 不可抵繳

簡單來說就是108年起外資股東的稅負將再增加。而有外資股東持股的公司打算分配股利時,除了從107年開始就要注意扣繳率有所調整外,也可以評估在不影響營運的前提之下,是否有必要趁稅負增加前多分配盈餘給外資股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過去,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亦即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目前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

上述規定基本上都已是現在進行式,但「取消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抵繳稅額」於108年起才適用,這點宜多加留意。

圖片來源:MikeCo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