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10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遺產稅、贈與稅、退職所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等課稅規定,供讀者參考。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扣除額、稅率及課稅級距金額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民稅改方案)已於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相較於106年度,主要在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方面有所調整。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適用: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88,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四、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0,000元為限。
五、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有5歲以下之子女,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規定不得扣除之情形,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八、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單位:元) |
1 | 5% | 0-540,000 |
2 | 12% | 540,001-1,210,000 |
3 | 20% | 1,210,001-2,420,000 |
4 | 30% | 2,420,001-4,530,000 |
5 | 40% | 4,530,001以上 |
總結而言,相較於106年度,上述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僅有「免稅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未因全民稅改方案而調整。
107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
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之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財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公告107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6年度相同如下:
一、10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7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10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依據財政部106年12月29日公告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7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總結而言,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與106年度相同,並且於108年5月申報時適用以上計算規定。
107年度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依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以萬元為單位按上漲程度調整。
在「課稅級距金額」部分,依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並增加適用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107年課稅級距金額與106年5月10日修正後之課稅級距金額相同。
至於107年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各項扣除額金額」,因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故也與106年度相同。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遺產淨額 | 稅率 |
5,000萬元以下 | 10% |
超過5,000萬元~1億元 | 15% |
超過1億元 | 20% |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贈與淨額 | 稅率 |
2,500萬元以下 | 10% |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 15% |
超過5,000萬元 | 20% |
圖片出處:Mitesh Bogha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