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基本工資調高(20,008元 → 21,009元)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發佈,在2017年(民國106年)給付之薪資,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均可能與前一年度(105年)有所不同,應特別留意!

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此外,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

公司行號於2017年(民國106年)給付員工薪資、年終獎金,或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等扣繳規定,說明如下。

「居住者」之扣繳規定

按月給付之薪資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1. 已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即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2. 未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元)

由於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700150 號函發布之「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由105年度的73,001元調高至106年度的73,501元,同時扣繳稅額亦有修正,故每月給付之薪資若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時,應特別留意106年度的起扣標準及扣繳稅額。

非每月給付薪資(年終獎金等)及兼職所得

如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結婚、生育、教育之補助費及員工紅利等)及兼職所得,給付時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標準時(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為73,501元),免予扣繳;給付時若達到起扣標準時,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簡言之,自2017年(民國106年)起,所得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給付額在73,5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超過73,5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5%。

居住者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 扣繳率
舊制 ≦73,000元 免予扣繳
>73,000元 5﹪
新制(2017/1/1起) ≦73,500元 免予扣繳
>73,500元 5﹪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前,大部分都還沒有實際給付員工,但該獎金如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雖然尚未實際給付員工,但發放年終獎金費用的事實已確定、權責已發生,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的營利事業,當期結算得以應付費用列帳,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摸彩獎金或獎品

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部分,扣繳規定維持不變。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給付額在20,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公司行號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金額為給付額;如係自行生產製造,則以製造成本為給付額,依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非居住者」之扣繳規定

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2.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由於勞動部於105年9月19日公告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修正為21,009元,應特別注意非居住者之薪資扣繳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扣繳新舊規定,表列如下:

非居住者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倍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
舊制 20,008元 30,012元 ≦30,012元 6﹪
>30,012元 18﹪
新制(2017/1/1起) 21,009元 31,514元 ≦31,514元 6﹪
>31,514元 18﹪

摸彩獎金或獎品

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部分,扣繳規定維持不變。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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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出處:Simon Cunning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