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新制上路(七):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智財權收益抵稅、智財權入股及員工股票獎酬緩課稅

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於104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2. 智財權收益抵稅
  3. 智財權入股緩課
  4. 股份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緩課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考量研發新產品之初期,可能尚未量產並無營業獲利。此外,某些產業可能研發期間較長且投入金額較多的情形,其研發支出無法於當年度抵減。故此次配合產業實務修正,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依修正後條文第10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智財權收益抵稅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本次修正增訂12條之1,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但公司得就本項規定及以上所述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擇一適用。

智財權入股緩課

此外,為促進創新研發,增訂第12條之1亦包含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的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

若讓與或授權的對象為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則可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公司取得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股份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緩課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本次亦增訂第19條之1,公司發給員工的股份基礎給付(如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在時價500萬元額度內,5年內可緩課所得稅,按「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的時價」課稅。但公司員工的定義具有排他條件,不包括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

值得注意是,公司員工之定義,包含以下二項:

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員工。

二、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他公司之員工。

主要考量實務上,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的母公司會持有子公司。許多員工名義上為母公司員工,但可能實際分屬於其他子公司。故此次修正,所謂的「員工」,亦包含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員工。

舉例來說,華碩電腦的台灣區業務人員可能實際上並不隸屬於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華碩電腦在台灣的行銷業務,由集團下100%持股的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此外,華碩電腦亦持有其他未上市公司(如華碩雲端公司)或海外公司(如: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其子公司因未上市,股票不具備流通性。因此實務上,子公司員工可能仍被視為集團成員,而領取母公司的股票奬酬。

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3、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19-1、67-1 條條文;除第 10 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第 12-1、19-1 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