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不但是許多人美化居家空間、豐富生活的元素,更被視為投資工具之一。拍賣會上動輒以上億天價買賣收藏品的新聞,屢見不鮮。
由於個人拍賣藝術品、個人以直銷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均屬非經常性交易,同時一時貿易盈餘係按純益率6%計算所得,以及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文物或藝術品,其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改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藝術品拍賣所得計算方式:2015年12月31日以前
依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為:
一、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藝術品拍賣所得計算方式:2016年1月1日以後
依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為:
一、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結論及應注意事項
綜合以上規定,藝術品拍賣所得計算方式修正前後之規定,彙整如下表。
拍賣所得 | 2015年12月31日以前 | 2016年1月1日以後 |
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 |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 | 應依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 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
依同業利潤標準(第7次修訂),藝術品零售的同業淨利率為15%,其他中古商品(汽機車及其零配件除外)零售的同業淨利率為11%。故自2016年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課稅所得計算,最多可由舊制的15%大幅調降至6%。
值得注意的是,若國稅局查得之實際所得額大於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則仍應依查得資料核計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最後,若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拍賣交易,仍應舊制計算課稅所得。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 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
- 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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