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修正重點

今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了應如期辦理申報外,同時也應注意自104年度開始施行之主要事項及申報書表變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自104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同時,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其營利所得,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再抵繳綜合所得稅。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一般員工月薪限額由新臺幣50,000元調整為57,500元;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上限由新臺幣1,800元調整為2,400元。

三、為鼓勵營利事業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並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限額由1,800元調高至2,400元。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伙食費如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者,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四、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中小企業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惟該額外加計30%減除之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五、配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勾選「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欄位,並填報第8頁「105年1月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再將該明細表計算結果填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第131欄。

六、為有效節省徵納雙方填發退稅憑單及兌領成本,已將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並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及郵政劃撥儲金,作為直撥退稅帳戶;尚未申請直撥退稅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時直接填寫劃撥退稅帳號,如有退稅款項將直接匯入該帳戶。

七、原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以股利收入為主之高所得者受惠較多,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度起,調整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中,屬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另為衡平租稅負擔,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亦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及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與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報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圖片出處:Mitesh Bogha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