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9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上路,提供勞務及信用出資,讓創業家及新創企業員工或合作夥伴得以用付出的勞務或信用入股,取代現金入股。然而財政部於104年11月5日財政部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後,許多新創企業對勞務及信用出資,反而產生許多疑問。
我們聽到很多新創公司的反應是:
「我們想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聽說股東用勞務出資取得股份會有所得稅問題,都還沒有拿到現金,怎麼就要繳稅了呢?」
「我們公司的股東們只有拿到公司股份,也還沒開始領薪水,哪有錢繳稅?」
「因為這個規定,我們公司到目前都還不敢發股票給這些重要幹部們…」
「不能等到股票賣掉後有賺錢再來繳稅嗎?」
以下就閉鎖性公司的勞務信用出資課稅規定做一說明。
課稅所得計算方式
依據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函,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股東所得之計算,依該股權依公司章程是否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所得計算方式:
- 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另外,股東持有股份達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後不代表即可自由轉讓,股份轉讓仍受閉鎖性公司章程所載之轉讓限制規範。
- 該股權依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簡單的說,若股票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以取得股權當天的股票價值為所得,即公司章程所載明勞務或信用所抵充之金額;但若有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即以限制期間屆滿隔天的股票價值為所得。
股票每股時價之認定方式
由於閉鎖性公司必定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未於公開市場交易流通,因此並不像上市櫃公司具有公開透明(可靠性)的每日股票交易價格(即時性)。那麼限制期滿隔天的股票價值如該何認定?何謂時價?
依解釋函令第二段說明可以發現,財政部定義的「市價」衡量方式,以可靠性優先,次為即時性。
「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換句話說,主管機關認為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報比較可靠。若公司前一年內有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應優先以財報所記載的每股淨值為時價。由於多數財務報告日為12月31日,故若股東的股權轉讓制期間在12月1日屆滿,仍是以前一年度會計師簽證財報的每股淨值為計算基礎。僅管時相隔了11個月,公司價值可能早已發生重大的改變,但是因為選擇可靠性,所以只好捨棄即時性。
若公司前一年內無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此時時價就會以即時性原則為準,即處分日當天的自結報表每股淨值為準,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就是12月2日的每股淨值。
出售股權之所得稅議題
最後,除「取得」股權時,需依法計算股東之所得。若股東「出售」公司股份時,是否仍需繳納所得稅嗎?答案是視情況而定。
出售股權之所得有兩種可能: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區別在於其股權交易是否為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交易(詳見:停徵證所稅,不等同出售股票所得免稅!)。若公司有發行經銀行簽證之股票,其股權交易之所得為證券交易所得。若公司未發行經銀行簽證之股票,其股權交易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
若股權交易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出售價格高於原始取得成本之差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申報繳納5%至45%之綜合所得稅。但若股權交易為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交易,因自105年1月1日開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售股權所得可以不必繳納所得稅,但仍需要繳納千分之三的證交稅。
法源依據
- 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函
圖片出處:Joseph Tro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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