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財稅要聞:
- 營所稅暫繳申報 五種商家免辦
- 營所稅暫繳申報 簽證須個別處理
- 外商適用特定利潤率 有條件
- 特定利潤率申請設限 排除陸資
- 未上市股交易所得課稅 惹議
- 貸款買設備 利息認列有眉角
- 設備作價入股 要稅
- 執行業務列報旅費 須附證明
- 配偶移轉財產 留意兩事
- 房地新制上路後 土增稅不能列交易成本
- 地價稅申請特別稅率 22日截止
- 借款購地利息抵減 兩個方式
- 房屋租賃合約要繳印花稅嗎?留意收據性質
- 三聯式紙本發票 明年1月停用
- 台商仲介大陸業務 留意稅事
營所稅暫繳申報 五種商家免辦
9月營所稅暫繳季來臨,受疫情衝擊,今年預估暫繳稅額為1,915億元、年減14%。財政部指出,只有五種商家免申報暫繳,包括受疫情衝擊的營利事業、境外電商、獨資合夥組織與小規模營業人、暫繳稅額低於2千元、新設立或是面臨解散的營利事業等,其他商家仍需申報暫繳…(摘自:經濟日報)
營所稅暫繳申報 簽證須個別處理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已經開始,中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要找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每個年度的營所稅、暫繳申報都要個別處理,不會因為去年度已找會計師簽證,今年就能類推適用…(摘自:經濟日報)
外商適用特定利潤率 有條件
外商公司在台經營軟硬體維修等技術服務,依法可申請適用特定利潤率計算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表示,但近來發現有外商利用節稅條款,實質只有做派遣仲介,找其他公司代為提供技術服務,這種收入將排除適用特定利潤率…(摘自:經濟日報)
特定利潤率申請設限 排除陸資
外商可以申請採特殊利潤率計算營所稅,但必須留意申請資格限制,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申請企業的實質身分為陸資,並不能適用外資節稅條款…(摘自:經濟日報)
未上市股交易所得課稅 惹議
為避免逃稅,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明年起將不再免稅,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財政部正進行修法程序,是立法院下會期最重要的稅法修正案之一。不過產業界對修法抱持兩大擔憂,第一是擔心有礙推動上市櫃,呼籲「補辦公開發行」應排除;其次是對新創衝擊較大,呼籲財政部應適度放寬…(摘自:經濟日報)
貸款買設備 利息認列有眉角
工廠面對單價較高的設備器材,難免需要透過借貸來支應,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透過借款來採購設備,要小心稅法相關規定,實際取得設備前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能直接列為當年度費用,而是要將這筆設備的成本資本化,按年限攤提折舊…(摘自:經濟日報)
設備作價入股 要稅
新創公司成立後,受到上游廠商賞識,資助營運必須設備,並回饋一定股權作為對價,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設備作價入股的情況,涉及營業稅課徵,必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摘自:經濟日報)
執行業務列報旅費 須附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若列報旅費支出,不能僅註明「業務考察」,除應檢具帳簿憑證供審查外,也須提示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的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將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摘自:經濟日報)
配偶移轉財產 留意兩事
配偶間互相移轉財產,依法可以豁免課徵贈與稅,但是有二種情況要特別注意,首先是過戶不動產時,雖然免課贈與稅,但契稅還是要照常報繳;其次,當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後,過世前二年移轉給配偶的財產,都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摘自:經濟日報)
房地新制上路後 土增稅不能列交易成本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出售土地所得,已經不適用免稅規定,高雄國稅局提醒,在新制土地交易中,因地段價格看漲而被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抵減所得額…(摘自:經濟日報)
地價稅申請特別稅率 22日截止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昨天表示,10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但特別稅率申請日到本月22日截止,逾期只能等到明年才適用。過去常有民眾或業者未申請,必須繳納更高稅額…(摘自:經濟日報)
借款購地利息抵減 兩個方式
企業所需土地分二種,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設廠、辦公等需求所購置的土地,相關借款的利息可以列入每年度的費用節稅;然而若僅是為投資等目的,而非投入實質營運活動所需,就要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未來土地出售時,才可以正式列為收入減項、享抵減效果…(摘自:經濟日報)
房屋租賃合約要繳印花稅嗎?留意收據性質
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今(7)日指出,但若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摘自:經濟日報)
三聯式紙本發票 明年1月停用
財政部8日指出,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我國自明年1月起將不再使用舊式的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官員提醒,目前最常使用三聯式發票的旅館、飯店、車商等業者應盡快導入一般電子發票系統或是改用其他發票類型,以免明年無法開立有效發票、遭國稅局裁罰…(摘自:工商時報)
台商仲介大陸業務 留意稅事
經營兩岸貿易的台商要注意,北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台灣母公司負責業務洽談時,即便仲介廠商、仲介客戶都是中國大陸公司,廠商所支付的佣金,多半也屬於台灣地區所得,在兩岸都會被課稅,且被大陸扣繳的稅額,回台也不能主張抵稅…(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Markus Spis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