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 會計師教戰五大原則判斷
- 委託會計師 海外資金回台 可先匿名諮商
- 台商資金回台 租稅優惠加碼
- 售屋適用舊稅制 須申報所得
- 個人出借款項取得利息 記得全數併入所得報稅
- 同性婚姻專法出爐 配偶合併報稅準用所得稅法
- 保留盈餘課稅 大鬆綁
- 年終獎金扣繳 稅局將檢查
- 旅費列報費用 須營業相關
- 旅宿業、訂房網報營業稅 流程大不同
- 外資獲配股利 不能抵繳
- 企業購無追索權債款 稅上身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 會計師教戰五大原則判斷
受到國際反避稅與美中貿易戰影響,掀起一波台商鮭魚返鄉潮,財政部發布函釋令,說明資金涉稅判斷標準,海外資金回台投資涉稅與否,可從五大判斷原則:資金性質判定、應課稅所得判定、區分課稅年度、稅負試算、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摘自:鉅亨網)
委託會計師 海外資金回台 可先匿名諮商
財政部1月底公布資金回台解釋令,讓非海外所得如投資本金或減資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及財產交易本金等,通通可免稅「無痛」回台;不僅如此,財政部也同意台商可委任會計師匿名向國稅局就個案諮商,確定無疑慮後再正式申報。(摘自:工商時報)
台商資金回台 租稅優惠加碼
行政院決將台商海外資金回台專法《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列本會期最優先法案,台商必須在2年期限內將回台資金申請實質投資,才可享受租稅優惠。有關優惠稅率,第一年擬給予課稅8%,第二年10%,較原先草案版本10%、12%再降稅2個百分點,鼓勵台商回台投資,創造就業及經濟動能。(摘自:工商時報)
售屋適用舊稅制 須申報所得
財政部19日發布「10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民眾去年有賣屋、屬舊制房地課稅者,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此規定一併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摘自:經濟日報)
個人出借款項取得利息 記得全數併入所得報稅
納稅人借貸款項給他人,即使借款人尚未償還本金,但若已經實際取得利息,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要記得據實申報利息所得。(摘自:經濟日報)
同性婚姻專法出爐 配偶合併報稅準用所得稅法
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保障同性婚姻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預計在5月24日施行。未來同性伴侶財產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規定,另也將準用民法以外其他法規,如所得稅法規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等。(摘自:工商時報)
保留盈餘課稅 大鬆綁
產創條例修法出現大逆轉!行政院21日審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初步決定,研發投資抵減率維持現狀不加碼,不過行政院也對工商企業放送大利多,保留(未分配)盈餘加徵5%稅率,未來若進行實質投資,可列減除項目抵減課稅,不再加徵5%稅率。這項修法最快3月7日送行政院會拍板。(摘自:工商時報)
年終獎金扣繳 稅局將檢查
企業年前舉辦尾牙,舉辦摸彩活動或是年終獎金達到一定金額時,都必須依法扣稅。國稅局近日將展開年度扣繳檢查作業,提醒扣繳單位若有短漏扣繳的話,須在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繳。(摘自:經濟日報)
旅費列報費用 須營業相關
南區國稅局指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營業費用認列,不僅以有無費用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摘自:經濟日報)
旅宿業、訂房網報營業稅 流程大不同
受惠於海外旅客來台人次增加,我國旅宿業者也攜手境外電商訂房平台,拓展台灣旅遊軟實力。不過,以營業稅型態而言,訂房平台與我國旅宿業者是按照開立發票流程而定,由收取消費者款項單位報繳營業稅。(摘自:工商時報)
外資獲配股利 不能抵繳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上路後,自今年起,外國股東所獲配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部分,已無法抵繳扣繳稅額,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給外國股東時,要依規定納稅,以免抵繳錯誤遭罰鍰,影響自身權益。(摘自:經濟日報)
企業購無追索權債款 稅上身
金金併議題再起,也讓金融機構債權問題浮現檯面,販賣債權求變現情況相當普遍。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我國2003年函釋,企業購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的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果追收金額大於購買價格,必須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申報營業稅與營所稅。(摘自: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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