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 證交法修法三重點 一次看懂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擬調降
  • 海外資金匯回給予租稅優惠 財政部:跨部會研商
  • 買賣外幣賺價差 三招節稅
  • 免費將房屋借給他人自住使用 多2個步驟可免稅
  • 遺產稅申報 留心八大疏漏
  • 大陸所得應併本地收入課稅
  • 外勞所得扣繳率 視居留天數而定
  • 不同年度盈虧互抵 有條件
  • 團險滿期金應列報收入
  •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 換負責人無法避責

證交法修法三重點 一次看懂

配合新修正的公司法,金管會將提證交法三大修正重點,包括降低小股東可請求主管機關檢查上市櫃公司門檻,從持股一年且百分之三降為持股半年且百分之一以上,與增列減資等議案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摘自:聯合報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擬調降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1日指出,目前財部正通盤考量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上限是否有調降空間,甚至已有實際試算,在這次所得稅法修正中不排除調降。(摘自:工商時報

海外資金匯回給予租稅優惠 財政部:跨部會研商

針對海外資金匯回,財政部原定7月底提出海外所得簡化認定方案,但因「茲事體大」,且涉及洗錢防制與防貪腐議題,需跨部會研商。財政部官員透露,目前方案仍在研議中,強調會審慎考量。(摘自:中央社

 買賣外幣賺價差 三招節稅

近期美元匯率走升,美元兌新台幣呈現升值趨勢,不少民眾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利得要課稅,並教你三招節稅。(摘自:經濟日報

 免費將房屋借給他人自住使用 多2個步驟可免稅

朋友想借自己的房子登記商號,會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法規定,如果將房屋借給他人營業使用,無論有沒有收租金,都要計算租賃收入繳稅;但若出借房屋不是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只要簽訂無償出借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就可以免稅。(摘自:經濟日報

 遺產稅申報 留心八大疏漏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近期針對遺產稅課徵問題,盤點彙整八大常見漏報情形。國稅局官員表示,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申報等,這些情況,是近期納稅義務人報稅時最常出現,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完成申報。(摘自:經濟日報

大陸所得應併本地收入課稅

財政部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摘自:經濟日報

外勞所得扣繳率 視居留天數而定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外籍工作者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在台居留逾183天即為我國稅務居民、薪資扣繳率最低為5%;若未滿183天其薪資扣繳率則為18%,常見的共有7項所得扣繳差異。(摘自:工商時報

不同年度盈虧互抵 有條件

營利事業要適用所得稅法關於盈虧互抵規定,最長可扣抵到已核定的前十年每期虧損,但必須符合四大要件,其中實務上最常發現的是,營利事業因之前年度未如期申報,導致無法適用相關的規定。(摘自:經濟日報

團險滿期金應列報收入

企業團體保險期滿的保險金撥付,所涉及的課稅問題,常引起企業報稅困擾乃至誤報而被罰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當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若以營利事業本身為受益人,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報為期滿年度的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摘自:經濟日報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 換負責人無法避責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果發生違反稅法情事,即使變更負責人,實務上,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的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隨負責人變更而改變。(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Jon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