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大老闆愛捐錢做公益?背後暗藏節稅撇步…
- 房屋租給弱勢 享減稅優惠
- 申報風災減免 把握三步驟
- 永久居留外國專才 雇主須提繳退休金
- 房東非境內居住者 代扣稅20%
- 伙食費每月2,400元內 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 外銷損失逾90萬 應提出證明文件
- 獨資事業轉讓 要辦清算申報
- 停業期銷貨 須報營業稅
- 退休專戶結清剩餘款 企業應列報其他收入
大老闆愛捐錢做公益?背後暗藏節稅撇步…
根據最新出爐的105年綜所稅初步核定統計專冊,近55%的申報戶每年都有申報現金捐贈支出,且稅率愈高捐贈的戶數愈多,年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的申報戶中,78.61%都有現金捐贈。(摘自:經濟日報)
房屋租給弱勢 享減稅優惠
政府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東,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可達1萬元,愛心房東可注意相關減稅措施,並於申報時備妥相關文件及資料。(摘自:經濟日報)
申報風災減免 把握三步驟
財政部提醒,相關的損失可以申報減免,主要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但要把握災損報備的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證明文件,以及30日內申請報備。(摘自:經濟日報)
永久居留外國專才 雇主須提繳退休金
為了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人才,外國人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專法已正式上路,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及留台工作等限制,勞保局10日表示,今年2月8日後來台、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專業人才,即適用勞退新制,雇主需依法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摘自:經濟日報)
房東非境內居住者 代扣稅20%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或是雖於境內無住所,但在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如房東屬前述境內居住者,其給付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否則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應以20%計。(摘自:經濟日報)
伙食費每月2,400元內 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只要在新台幣2,400元以下,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提醒營利事業避免重複列報。(摘自:經濟日報)
外銷損失逾90萬 應提出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金額如超過新台幣90萬元,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摘自:經濟日報)
獨資事業轉讓 要辦清算申報
財政部9日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等型態的營利事業,如果有出現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的情況時,應特別注意是否辦理當期決算、清算報告,尤其獨資事業進行轉讓,就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事業如果是只是變更負責人,則無須辦理。(摘自:經濟日報)
停業期銷貨 須報營業稅
由於經濟景氣表現波動變化大,營利事業常隨經營情況進行調整,甚至申請停業。財政部9日指出,營業人只要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就不能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此情形,應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摘自:經濟日報)
退休專戶結清剩餘款 企業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仍有剩餘款,就應列報所得為其他收入,以避免漏報所得遭國稅局開罰。(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Howard 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