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保險給付醫藥費 不可再列報扣除
- 報稅季 小心所得資料露了餡
- 大陸所得須併入綜所稅
- 委託他人報稅 短漏照罰
- 網路銷售貨品 下月大查稅
-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有五要件
- 房客負擔扣繳額 視同已支付租金
- 遺產稅逾30萬 可分期繳
- 代外籍員工繳稅 有條件列費用
保險給付醫藥費 不可再列報扣除
納稅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特別是醫藥費扣除額項目,常依據國稅局提供蒐集自大部分診所及醫院病患自費部分列舉申報,但醫藥費支出如已受保險給付部分,應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摘自:經濟日報)
報稅季 小心所得資料露了餡
越來越多人詢問金融商品的課稅方式,倒不見得是為了稅負考慮,而是不想留下所得紀錄,讓資料取得者可推算出財產狀況,財產的隱密性大破功。例如:夫妻合併申報下,所得和財產對枕邊人全都露。所得要隱密,掌握四要訣也能高枕無憂。(摘自:經濟日報)
大陸所得須併入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摘自:經濟日報)
委託他人報稅 短漏照罰
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有所得即應申報,不得以屬受託人的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責任。(摘自:經濟日報)
網路銷售貨品 下月大查稅
國稅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各地區國稅局4月將展開網路交易查核,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有違章、短漏報情形,補稅應把握黃金期,在月底、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摘自:經濟日報)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有五要件
納稅義務人應留意,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代表土地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要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符合五要件,同時若戶籍全戶遷出,將喪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核課地價稅。(摘自:經濟日報)
房客負擔扣繳額 視同已支付租金
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的性質完全相同。(摘自:經濟日報)
遺產稅逾30萬 可分期繳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三年。(摘自:經濟日報)
代外籍員工繳稅 有條件列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是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Jon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