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投資設立兩年內的新創企業 天使投資人 最高享300萬租稅優惠
- 親屬買賣房地 須留支付證明
- 營業稅申報 常見三大缺失
- 財政部:營業稅選案暨網路交易 針對六類情形選案查核
- 安太歲、點光明燈 不可列舉扣除
- 房屋無償供營業用 要稅
- 智財作價入股 納稅額試算
- 代子女付標金 視同贈與
投資設立兩年內的新創企業 天使投資人 最高享300萬租稅優惠
未來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且具有持續創新、開發能力;提供目標市場新解決方案或創造新需求;並有將其產品、勞務、服務市場化能力的新創企業,將最高可享有新台幣300萬元租稅優惠。(摘自:工商時報)
親屬買賣房地 須留支付證明
一般常見二親等間交易房地後,未能完整提供價金交易證明,使得剩餘金額被視為贈與,而此時贈與的計算成本便與購買不同,因此會出現成本認定上的爭議。因此,官員強調,只要是二親等間的房地交易,基本上都建議盡量保存好完整的交易證明,以便日後出售時的成本認定。(摘自:經濟日報)
營業稅申報 常見三大缺失
財政部已將營業稅查核列為維護租稅公平的重點工作項目,各區國稅局3月起將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台北國稅局整理出營業人常見三大違章態樣,提醒營業人多加注意。(摘自:經濟日報)
財政部:營業稅選案暨網路交易 針對六類情形選案查核
財政部國稅局將自今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營業稅選案暨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針對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營業稅等六大類情形進行選案查核。(摘自:經濟日報)
安太歲、點光明燈 不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因點光明燈與安太歲等,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因此不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摘自:工商時報)
房屋無償供營業用 要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至於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摘自:經濟日報)
智財作價入股 納稅額試算
財政部近期公告修正部分作業要點,將擴大查詢資料範圍,納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或獎酬員工股票等兩類憑單所得者,進入稅額試算服務對象,另外,由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正式上路,「基本生活費差額」也會納入未來民眾申請試算的資料範圍中。(摘自:經濟日報)
代子女付標金 視同贈與
A君日前標購法院拍賣土地一筆,拍定價格為1,800萬元,並由父親B君代為支付拍定價金,且B君事後並未向其子A君求償,高雄國稅局認定,代子女支付標購法院拍賣土地價金,應課徵贈與稅。(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Howard 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