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財長談稅改案 主張二不
- 修公司法 拚納入最終受益人
- 被保險人非本人 保單列遺產
- 配偶生前二年贈與 計入遺產
- 外派員工薪資 有條件列報
- 舊車換新退稅 別犯六錯誤
- 雙11來了 稅局嚴查網路賣家
- 所得稅法修正 扣除額草案明年中提出
- 企業出售金融資產 應申報課稅
- 賴揆拍板 技術入股 賣出時再課稅
- 股東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 需課綜所稅
- 立院三讀 租稅簽證優惠吸引外國白領
財長談稅改案 主張二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日審查稅改法案,立委主張讓中小企業維持現行17%的營所稅率,財政部長許虞哲認為,有違租稅公平;許虞哲也不贊成拉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到22%,擔心影響其投資台股意願。而對各項免扣額的提案,許虞哲表示,明年6月總檢討,建議這次稅改不討論,先以減輕「薪資所得者與中低所得者稅負」為主軸。(摘自:經濟日報)
修公司法 拚納入最終受益人
國際盯上台灣洗錢防制最終受益人規定,因應明年評鑑,法務部明(3)日將當面向賴揆報告國際作法,並以兩大理由攻防,尋求公司法的翻案機會,包括公司須申報最終受益人,低風險者才能排除,並建立第三人查核機制等。(摘自:經濟日報)
被保險人非本人 保單列遺產
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受益人則為其子女;甲君今年6月過世後,未申報遺產稅,經南區國稅局查核後,以保單價值3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摘自:經濟日報)
配偶生前二年贈與 計入遺產
夫妻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事後卻反而有可能被課遺產稅。(摘自:經濟日報)
二親等間財產買賣 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如能證明有支付價款,即買賣屬實,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免課贈與稅。(摘自:經濟日報)
外派員工薪資 有條件列報
財政部表示,企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工作必須是公司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如果是協助關係企業處理業務,應收取相對收入,且列支費用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等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否則不得認列。(摘自:經濟日報)
舊車換新退稅 別犯六錯誤
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實施一年多來,民眾在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仍經常發生錯誤,財政部南區國稅整理出民眾常見的六大錯誤,不可不知。(摘自:經濟日報)
雙11來了 稅局嚴查網路賣家
網路交易已列為各區國稅局營業稅專案查核項目,今年4~12月為查核期間,由於雙11即將到來,國稅局表示,到年底都會透過金流等方式加強查稅,提醒如海外批貨銷售的營業人,為求納稅公平,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摘自:經濟日報)
所得稅法修正 扣除額草案明年中提出
立院目前排入的股利所得稅改方案各方版本多,加上不少立委對於扣除額部分也有意見,光是各委員所提各項免稅額、扣除額就有44案,預計今日審查通過難度高。財政部希望將立委所提免稅額及扣除額提案併入明年修法案研議辦理。(摘自:經濟日報)
企業出售金融資產 應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帳面金額調整至出售日當日的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期末時,帳上持有的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因期末評價損益尚未實現,應在帳外調減,但出售時評價的損益因已實現,應計入課稅。(摘自:中時電子報)
賴揆拍板 技術入股 賣出時再課稅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1)日再度召開「五缺」之缺人才會議,同意研發人才技術入股取得的股票,新增可以選擇移轉股票時再課稅,此舉對於鼓勵科技研發人才勇敢投入扶植新創企業,初期無須考慮稅務問題,有很大誘因,下周四(9日)行政院就會公布相關方案。(摘自:中時電子報)
股東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 需課綜所稅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的合併對價,其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是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該部分差額均視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徵綜所稅。(摘自:中時電子報)
立院三讀 租稅簽證優惠吸引外國白領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簽證、居留、保險、租稅與退休等待遇。三讀條文明定,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學校延攬外國教師則向教育部申請。(摘自:中央社)
圖片出處:Matt Ca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