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 贈與跨新舊制 留意租稅權益
  •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 財部反避稅 移轉訂價增新規
  • 享租稅協定優惠 備三要件
  • 境外子公司分配股利 母公司需課稅
  • 設條件獎勵客戶 禁列交際費

贈與跨新舊制 留意租稅權益

今年在新舊制期間都有贈與行為,且在舊制期間累計贈與淨額合計已經超過2,500萬元者,在計算新制贈與稅時,必須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摘自:聯合新聞網

公司型補習班 明年要稅了

明(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者也需課營業稅,已立案者持續免徵。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至年底。(摘自:聯合新聞網

財部反避稅 移轉訂價增新規

反避稅與國際接軌,財政部昨(2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草案,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必須揭露集團全球價值鏈配置、所得與納稅資訊。(摘自:聯合新聞網

享租稅協定優惠 備三要件

若企業將赴國外投資或經營事業,其取得的所得若要避免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扣繳稅額,產生我國不可扣抵導致重複課稅的情形,須注意三點,公司總機構在台灣、須與我國有租稅協定、要向台灣申請居住者證明。(摘自:聯合新聞網

境外子公司分配股利 母公司需課稅

跨國企業日益增多,財政部提醒,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原則,是採「屬人主義」,因此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要將境內所得列入申報外,取自境外的所得也要據實申報,包括因境內、外規定不同,而最常遭疏忽的股利所得。(摘自:中時電子報

設條件獎勵客戶 禁列交際費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支出,但交際費列支有相關規定,若是因為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而招待經銷商、客戶國內外旅遊者,則不可列報交際費,應按「其他費用」列支。(摘自:聯合新聞網

圖片出處:Howard 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