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理財三招 杜絕洗錢疑慮
  • 陸CRS上路 台商掀大退潮
  • 不敵反對聲浪 公司法不納「公司秘書」
  • 納保法發威 解釋函令全都露
  • 研發獲報酬 才能列支出
  • 經訴訟或強執取得利息 要繳稅
  • 反洗錢效應 兩岸中文匯款恐絕跡

理財三招 杜絕洗錢疑慮

三件事情民眾須留意:一、應備齊身分證明文件。二、進行的交易應有合理的商業上考量及目的,並以合理的方式付款。若委託費用高於50萬元,卻無緣無故要求以低於50萬元的現金、分多次付款,可能就不合理。三、會計師、律師詢問的事情,應配合說明清楚。(摘自:聯合新聞網

陸CRS上路 台商掀大退潮

目前許多台商已重新檢視銀行帳戶及資金交易的合規性,因中國CRS(共同申報準則)規定,被視同為全球版肥咖(FATCA),銀行帳戶在6月底前若超過100萬美元,在今年底會進行查核,銀行也會注意帳戶資金來源,若資金較高,會再進一步審視台商是否已繳稅。(摘自:中時電子報

不敵反對聲浪 公司法不納「公司秘書」

7月4日《公司法》修法最後一場公聽會上,「公司秘書」制度遭到與會人員輪番砲轟,經過一周的考量,經濟部認為「公司秘書」的資格、條件仍未釐清,加上有上市櫃公司、公會代表強烈反對,確定不納入本次《公司法》修法。(摘自:聯合新聞網

納保法發威 解釋函令全都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年年底上路後,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財政部還要每四年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這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一大進步。(摘自:聯合新聞網

研發獲報酬 才能列支出

營利事業所研發的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的報酬,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為費用。(摘自:聯合新聞網

經訴訟或強執取得利息 要繳稅

納稅人常誤以為因訴訟取得的利息具有賠償性質,所以不必課稅,其實該筆利息與個人儲存於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都是利息所得,必須申報課稅,但差別在於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訴訟取得的利息並不適用。(摘自:聯合新聞網

反洗錢效應 兩岸中文匯款恐絕跡

外商銀行陸續喊停大陸中文間接匯款打包服務,兩岸間獨有的中文匯款未來可能消失。銀行主管表示,民眾或企業透過網路銀行匯款到大陸,所受影響將比臨櫃匯款來得大,網民以後向銀行申請約定帳號時,得提供正確的英文資料。(摘自:聯合新聞網

圖片出處:(Mick Baker)roo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