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根據民國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訂定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財政部表示,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2016 新制上路(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16 新制上路(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16年,許多財稅、民生、投資、勞動法令新制上路。其中一項對營利事業或市井小民皆有重大影響的,便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過去舊制下,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土地部分,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幅課徵土地增值稅。然而土地現值與實價交易獲利存在相當差距,此外房地未合併課稅,也造成所有權人可能透過提高土地售價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

故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房屋、土地均需按實價計算交易所課徵所得稅。同時,輔以停徵不動產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