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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三種主要申報方式:擴大書審申報、查帳申報、稅務簽證申報(稅簽)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為12萬,即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原為17%,107年全民稅改後調高為20%。為了避免獲利不高的公司受衝擊,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

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同的申報方式對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被稅局調帳的機率、盈虧互抵的權利等,都有差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要有以下三種申報方式: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查帳申報及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就其受控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然而製作移轉訂價報告需要高度的會計及稅務專業,公司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時難免出錯。以下彙整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供讀者參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交易之資料,同時應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營所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營所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營所稅申報需具備高度會計稅務專業,許多企業難免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犯了些錯誤。

本文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