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為12萬,即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原為17%,107年全民稅改後調高為20%。為了避免獲利不高的公司受衝擊,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
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同的申報方式對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被稅局調帳的機率、盈虧互抵的權利等,都有差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要有以下三種申報方式: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查帳申報及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