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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徵證所稅,不等同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停徵證所稅,不等同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自從刊出了「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這篇文章後,陸續接到一些朋友的詢問,也發現許多朋友對於所謂的停徵證所稅有所誤解。

其中最大的誤解與疑問就是:

 「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是否就代表自2016年起,個人出售股票免稅?」

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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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立法院在2015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由《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刪除《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所稅的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