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稅務面面觀(四):網路拍賣之所得稅議題與經營轉型思考

先前幾篇《網拍稅務面面觀》系列文章,探討了網路拍賣的營業(稅籍)登記、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統一發票之開立與寄發等議題,本篇將與讀者分享從事網路拍賣涉及之所得稅議題及成長達一定規模時的經營轉型思考。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的所得稅議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不需繳納營業稅。但網拍所得,是否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繳納綜所稅呢?

答案是要的。

網拍所得,應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營利所得),計算公式為:全年銷售額 x 6%。

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不需繳納營業稅,但仍需繳納所得稅。

小規模營業人之所得稅議題

當達營業稅起徵點辦理營業登記及商業登記後,若查定銷售額未達20 萬元者,為小規模營業人,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小規模營業人之1%稅率計算及繳納營業稅。

那麼網拍銷售所得,是否應申報營所稅?是否應申報綜所稅?稅額如何計算?

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

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又依民國87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871966117號函所載明的獨資合夥之盈餘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納所得稅併同處理之原則:

獨資、合夥事業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所得額者,由稽徵機關以合併計算「所得稅」之方式,將核定之獨資、合夥事業之盈餘總額(即核定之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核定其應補或應退之「所得稅」。

故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由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再直接歸併至企業主之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非小規模營業人之所得稅議題

若經營網拍生意越來越好,也非小規模營業人了,需依法開立發票,那麼網拍銷售所得,是否應申報營所稅?是否應申報綜所稅?稅額如何計算?

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故非小規模營利事業者,需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繳納營所稅應納稅額之半數。同時,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

稅前淨利 200萬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7萬 (= 200萬 x 17% x 50%)
稅後淨利 183萬

個人綜合所得稅:23.6萬

營利所得 183萬
綜所稅邊際稅率  x 20% (假設20%)
減:累進差額 – 13萬
個人綜合所得稅 23.6萬

經營轉型思考:是否應改以公司組織形態經營?

如上述說明及稅額計算,非小規模營利事業從事網拍,當達到一定規模時,以行號來經營,在稅負上可能不利。此外,公司與行號,在事業名稱專用性、出資者責任、法人人格、營業稅、所得稅及盈餘分配、組織轉換等,都有極大的差異(詳:《創業夢想的起點!談事業組織該如何選擇?公司或行號?》)。

故此時,網拍業者應綜合衡量事業營運涵蓋的地理範圍、營收規模、營運風險等因素,思考是否轉型為公司組織形態經營。

網路拍賣之所得稅課徵規定彙整

最後,我們統整彙總網路拍賣的所得稅課徵規定,讓讀者能清楚瞭解事業發展過程中,不同階段的課稅規定。

銷售額未達8或4萬元 銷售額達8或4萬元以上,
未達20萬
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
營所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綜所稅 個人一時貿易盈餘:全年銷售額 x 6% = 營利所得 全年營業收入 x 擴大書審純益率 = 營利所得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圖片出處:Atomic Ta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