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籌措「長照2.0」的財源,修法提高遺贈稅稅率,將原本採單一稅率(10%)計算稅額的方式,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當年度有高遺產或贈與淨額者,在遺贈稅新制下,最高可能適用20%稅率來課稅。
而遺贈稅新制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上路,除了高資產人士需要調整稅務規劃以外,106年內若於5月12日前後皆有贈與者,還須注意計算稅額時會有「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何時要申報遺產稅、贈與稅?
遺產稅部分,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死亡有遺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贈與稅部分,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比如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捐贈給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財產等,贈與人捐贈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06年為220萬)時,應該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繼承案件:發生於5月12日前或後,分別適用舊制或新制
若繼承案件依照發生時間在民國106年5月12日以後,則適用新制,發生時間於新制上路前則適用舊制計算稅額,級距及稅率請參照下表。
遺產稅新舊制比較 | |||
舊制 | 新制 | ||
1,200萬(106年) | 免稅額 | 1,200萬(106年) | |
單一稅率 10% |
稅率 級距 |
遺產淨額
5,000萬以下 |
稅率:10%
累進差額:0 |
遺產淨額
5,000萬零1元~1億元 |
稅率:15% 累進差額:250萬 |
||
遺產淨額
1億零1元以上 |
稅率:20% 累進差額:750萬 |
舉例來說,若A先生其遺產總額扣除106年免稅額(1,200萬)及各項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3億元,新舊制稅額計算如下:
舊制下要繳的遺產稅共 3億元X 10% = 3,000萬元
新制下計算公式則是(遺產淨額 X 各級距適用稅率 – 各級距累進差額),應納稅額為5,250萬元。
即3億元X 20% -750萬= 5,250萬
贈與案件:5月12日前後皆有贈與,須留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106年贈與只發生於5月12日之前或之後,情況比較單純,計算時分別適用舊制或新制,而公式與遺產稅計算方法類似,僅於各級距金額、累進差額有所不同,相關內容可參照下方比較表。
贈與稅新舊制比較 | |||
舊制 | 新制 | ||
220萬 (106年) |
免稅額 | 220萬
(106年) |
|
單一稅率 10% |
稅率 級距 |
贈與淨額
2,500萬元以下 |
稅率:10% 累進差額:0 |
贈與淨額 2,500萬零1元~5,000萬元 |
稅率:15%
累進差額:125萬 |
||
贈與淨額
5,000萬零1元以上 |
稅率:20% 累進差額:375萬 |
106年申報贈與稅時,比較特別的是,若於5月12日前後皆有贈與行為,則適用新制之贈與外,為了排除舊制贈與淨額於計算時的影響,計算稅額時還需要扣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其公式如下(限106年度適用):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 |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
2,500萬以下 | 0元 |
2,500萬零1元~5,000萬元 |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x 5% |
5,000萬零1元以上 |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5,000萬)x 10% + 125萬 |
例如,贈與人C先生於106年度贈與情形如下:
- 106年2月8日將存款4,220萬元贈與給兒子。
- 106年6月1日將公告現值600萬房屋贈與給女兒。
而106年度免稅額為220萬元
106年2月8日-適用舊制
計算公式: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4,220萬-220萬)X 10%= 400萬(本例假設為0)
106年6月1日-適用新制並扣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計算公式:
〔本年度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本例假設為0)〕X 稅率–累進差額(本例適用2,500萬零1元~5,000萬元級距)–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應納贈與稅額=〔(4,220萬+ 600萬)– 220萬– 0 〕X 15% – 125萬 – 400萬 – 〔(4,000萬 – 2,500萬)X 5%〕= 90萬(本例適用2,500萬零1元~5,000萬元級距)。
結論
遺贈稅調漲稅率後,適當的稅務規劃更顯得重要。而遺贈稅所牽涉的範圍甚廣,比如不動產贈與和房地合一、土增稅相關,一般來說,雖遺贈稅計入的房地價值較市價而言偏低,但日後該不動產出售時,可能因為取得成本較低,而以較高的交易所得課稅;另外,稅局查核遺產稅時,也可能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的財產移轉納入課稅範圍,因而加重稅負;最後,除稅務考量外,資產配置還須考量受贈人、繼承人的財務管理能力。如此看來,若能盡早規畫妥善利用每年的免稅額,並且詳加考慮可能的狀況,才能降低風險,並擁有足夠的節稅效益。
圖片出處:scrappy ann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