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考量利率仍於低檔徘徊,對債券及相關金融商品課交易稅,將不利於其整體發展。故延長公司債、金融債券暫停徵證交稅的期限;另外,為幫助上市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發展,新增暫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櫃指數股票型基金的證券交易稅措施,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基金註,並不適用。
華總一義字號第10500165221號令
根據民國105年12月30日公布之華總一義字號第10500165221號令 :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之。
前項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標的,限於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
另外,須提醒各位讀者,公司債、金融債券是「證券交易條例」第1條第2項指稱的有價證券,個人出售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無須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出售者,依「所得稅基本條例」第7條第1項中規定納入基本所得額 。
此措施上路,預計將出現的效益有:
活絡債券市場
以債券ETF為例,該市場交易情形普遍冷淡。其中國內第一檔ETF民國100年推出到民國102年下櫃清算為止,日均交易量僅7個交易單位 。經財政部分析,主因為交易成本過高,而針對證券交易稅對症下藥,預估將提高投資意願。
協助企業籌資
公司債、金融債券方面,目前國內業者多用於短期資金調度,根據財政部報告 ,民國93年至民國104年間,2~10天期附條件交易承作金額皆為各年度最高。而0.1%的交易稅,對在低利率環境下,已處於低檔的債券收益率來說相對沉重。維持停徵交易稅,將對高頻率的短期資金調度者有所幫助,利於公司經營。
註:槓桿型ETF ,係指每日追蹤標的指數收益為正向倍數的ETF(如標的上漲1%,2倍槓桿ETF上漲2%);反向型ETF ,則是每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為反向表現之ETF(如反向倍數為1倍時,標的指數上漲1%,反向型ETF下跌1%)。
圖片出處:Sam vala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