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維持一致性,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小額給付免扣繳新制
過去(2015年以前)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適用於所得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依新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等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修正前後之差異如下表:
2015年12月31日以前 | 2016年1月1日以後 | ||
一般所得 | 扣繳稅額>$2,000 | 應依規定扣繳 | 應依規定扣繳 |
扣繳稅額<=$2,000 | 應依規定扣繳 | 免予扣繳 | |
分離課稅所得 | 應依規定扣繳 | 應依規定扣繳 |
結論
這項新制可以減少營利事業先扣繳、後退稅的麻煩。依財政部估計,全國約有200餘萬筆企業小額給付可以不必再扣繳,合計免扣繳金額達2億餘元。
簡言之,2016年1月1日起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一律適用於以下所得給付對象: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執行業務者
- 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 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 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法源依據: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05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400737840號
圖片出處:Brad Ha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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