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述
某【父】出售一筆房地產予【第三人】,經過三年後【第三人】欲轉讓,而【父】之【子】有意買回,是否涉及贈與稅?
兩次移轉在外觀上看來的確具有買賣的形式,但也存在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的空間。被認定為贈與時,除補稅外還會遭處高額罰鍰,最嚴重甚至要負刑事責任,此時就必須看看國稅局會採何種原則來判斷這類交易?
案例短評
稅捐單位認定之不動產三角移轉,是指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先移轉予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轉讓予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藉以規避相關稅負。由此可知,當最終取得不動產者是二親等以內的親屬,確實存在被補課贈與稅的風險。
而政府機關之間對於三親等間的財產買賣有建立通報機制,這類買賣情形也容易被國稅局掌握,但只要確實有買賣財產的真意,且買賣雙方付出相對應代價,補稅的麻煩便不容易找上門。
有訂定契約之真意,且有履行契約之對價,移轉行為並不涉及贈與
在本案例中,若【父】與【第三人】間及【第三人】與【子】間之兩階段買賣關係,雙方確有訂定買賣契約之真意,且有履行買賣契約之對價,買賣行為屬真實,國稅局會認定該移轉行為並不涉及贈與。
那要如何判斷訂定契約真意,且有履行契約之對價呢?
資金支付及存取時間、交易各方所得能力、支付證明為審核要點
三親等間財產買賣申請不以贈與論之案件,稽徵單位會查核納稅義務人所提支付價款證明,分析其資金存取時間,並斟酌當事人雙方之所得能力,調查其所得資料,以憑審核,必要時則會加強資金流程之查核。
稽徵單位會查核納稅義務人所提支付價款證明,分析其資金存取時間,並斟酌當事人雙方之所得能力,調查其所得資料,以憑審核,必要時則會加強資金流程之查核。例如:當【子】還是20歲的大學生,常會因為年紀被判斷難有相對應財力購買此筆不動產,且經調閱所得、金流資料後,會發現其資金來源是以【父】名義向銀行貸款,再匯入【子】帳戶,這種情況就會被認定屬贈與行為來課稅。
另外,實務上曾發現兩次買賣即使間隔5年,仍然被國稅局盯上,方法除前述的通報機制外,還會定期從地政資料庫中,篩選交易對象為近親等關係的案子,故若在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核課期間之內被盯上(申報期間內申報繳納,且無逃漏稅捐時5年、未於期間內申報,且企圖逃漏稅時7年),仍有稅務風險。
假買賣真贈與,處以漏稅罰鍰及追究刑事責任
一旦被認定屬於假買賣真贈與之情形,經稅捐單位查明,將實質認定為原所有人與二親等親屬間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金。
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也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金,若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教唆或幫助者,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
圖片來源:Steven Martin